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
按照《財政部關于結合疫情防控開展2022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財庫〔2022〕1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決定開展2022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檢查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全面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要求,從住所在轄區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中,隨機抽取代理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作為被檢查單位,抽取比例不低于25%,抽取數量不少于3家;抽取檢查范圍內的代理機構數在3家(含)以內的,應對所有代理機構開展監督檢查。2021年代理住所地政府采購項目數不足5個的代理機構和2021年已接受監督檢查的代理機構不在本次抽取檢查范圍內。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檢查工作中應嚴格履行法定程序,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處理違法違規問題。代理機構監督檢查表式另行通知。
二、規范評價
代理機構評價標準按《財政部關于2021年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財庫〔2021〕24號)執行。評價工作采用自愿參評和依申請評價兩種方式。2021年代理住所地政府采購項目數5個(含)以上且自評85分(含)以上的代理機構可向住所地財政部門申請評價,相應佐證材料裝訂成冊。代理業務主要在代理機構住所地以外的,住所地財政部門在開展評價工作時,應當征求主要業務發生地財政部門意見。各市財政局須對所屬縣(市、區)評價結果開展復核。省財政廳將根據各區域代理機構參評家數及得分情況適時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公布有關信息。
三、其他要求
各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于2022年6月30日前匯總本地區代理機構檢查名單和評價名單,于10月10日前匯總形成本地區監督評價工作報告及2022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匯總表報送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
請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在相關工作中嚴格落實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各項防控措施。
聯系人:周宏銘,聯系電話:0571-87056984。
浙江省財政廳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