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購買服務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4〕7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省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根據《財政部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等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向社會組織、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機構等社會力量(以下簡稱“承接主體”)購買的服務,應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采購。
鼓勵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與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公開、公平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競爭。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分為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兩類。
公共服務是指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為國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對象的服務。
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是指政府部門為保障自身正常運轉以及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等職能向社會購買的服務。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具體范圍,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實行動態調整。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采購工作,應當根據項目的不同性質和特點,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監督有力、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購買主體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采購需求的制定,以及對采購活動的組織實施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級監察、審計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對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的監督職責。
各購買主體應當在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制定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采購需求,具體組織實施購買服務活動,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在項目完成后組織驗收和考核評估。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采購預算執行管理
第六條 對列入《指導目錄》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的同時,編制政府購買服務(政府采購服務)預算,具體按《浙江省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指標下達后,購買主體應當根據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開展采購活動前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建議書》(或政府采購計劃,以下簡稱“采購建議書”),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下達《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以下簡稱“采購確認書”)。購買主體應當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采購確認書要求組織實施采購活動。
第八條 對于當年預算指標未下達,但資金已落實、需緊急啟動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可向財政部門申請辦理采購臨時確認書。
對于跨年度安排預算的整體項目或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也可按其以后年度的預算安排數申請辦理采購臨時確認書,與當年項目預算合并后一次性采購,但最長一般不得超過3年。政府采購合同應當按年份簽,或按照合并后的預算年限一次簽訂、分年考核實施。
第三章 采購方式管理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納入政府采購管理,按照公開擇優、以事定費的原則,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第十條 對于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因采購需求難以詳細描述、市場競爭條件尚不具備等情形,購買主體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在編報采購建議書時提出,提供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理由及符合法定或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其中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一)若更換承接主體,將導致在現有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下,無法保證與原有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且會導致服務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資損失的;
(二)之前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與相關合作伙伴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按協議約定必須向相關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體采購服務的;
(三)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過程中,事業單位原先承擔的服務項目,按照政策規定,在改革過渡期內需要由其繼續承擔服務的;
(四)省級以上(含省級)政府部門或單位在最近1年內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產生的同類項目政府采購結果,本系統內下級政府部門或單位需要直接采用的;
(五)為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決定的公共政策目標,需要實施單一來源采購的服務項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適用單一來源采購的情形。
第十二條 通過公開競爭的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的原項目承接主體服務期滿并通過驗收,績效評價好、服務對象滿意度高的,在年度預算能夠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原采購合同的約定續簽合同,但續簽的單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長于原采購的合同期限,且續簽次數最多不超過2次、累計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
第四章 采購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當于政府采購確認書下達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相關信息在浙江省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及本地區、本部門的相關門戶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開。公開信息應當包括購買服務的項目名稱、主要內容、服務標準、服務要求、預算資金、購買方式、績效目標等內容。
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通用類服務項目,可由同級財政部門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通過競爭性的采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的范圍、收費標準、服務要求等,并實行定點采購管理,購買主體在定點范圍內成擇優選定承接主體;非通用類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和具體情況,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中介采購代理機構)或自行依法組織采購。
第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當負責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具體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采購需求,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采購需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重大服務項目的采購需求,購買主體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和浙江省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等媒體上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視情對采購需求作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并據此編制采購文件。采購代理機構編制的采購文件應當經購買主體確認后方可發布。
第十六條 采購需求論證專家應當由3名以上單數組成,論證專家可以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選取,也可以由購買主體自行從熟悉該行業和領域的社會專家中聘請,但參加需求論證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該項目的評審專家。
第十七條 對于社會關注度高,且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務項目,其采購需求應根據有關規定或視需要召開聽證會,征詢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八條 承接主體應符合《實施意見》規定的基本資格條件和購買主體針對具體服務項目特點確定的其他特定資格條件。對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務項目,發布采購公告后,如確實沒有符合資格條件的承接主體響應的,應適當降低或調整相關的資格條件,或接受符合相關條件的自然人作為承接主體參與。
第十九條 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一般應當通過發布公告的形式邀請潛在承接主體參與競爭。其中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項目,若采用購買主體與評審專家分別推薦的方式邀請承接主體參與競爭性談判的,雙方推薦承接主體的總數一般應當不少于5家。其中,購買主體推薦的承接主體家數不得超過推薦總數的50%。
第二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除涉密項目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或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的,購買主體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和浙江省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等媒體上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單一來源采購公示內容應當包括:
(一)采購主體、采購項目名稱和內容;
(二)擬采購服務的具體報價說明,包括采購預算及擬定合同金額、各項服務內容的具體收費標準或報價明細構成、合同驗收和用戶評價標準等;
(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四)擬定的唯一承接主體名稱、地址;
(五)專家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家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第二十一條 采用公開競爭的采購方式選擇承接主體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成立評審小組,由評審小組負責進行項目評審或與參與采購的承接主體進行談判,并擇優推薦項目的承接主體。評審小組由購買主體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總數的三分之二。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評審小組成員應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一般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業務復雜、專業性強的服務項目,或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其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購買主體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可自行選定具有相關專業能力的專家擔任評審專家;評審結束后,將評審專家名單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小組應當按照法定的評審程序,根據采購文件明確的評審辦法和評分標準進行評審,按照評審或談判后的綜合評審得分或報價高低順序,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人,并出具評審報告。
購買主體一般應當根據評審報告中評審小組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人名單順序,擇優確定承接主體,或直接委托評審小組確定承接主體。
第二十四條 除已實行定點采購管理的通用類服務項目外,對一些服務要求高、服務對象廣或影響較大的公共服務項目,可以試行“評定分離”的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即先由評審小組經過評審擇優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人名單,再由購買主體組成定標小組確定最終承接主體。具體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驟實施:
(一)對擬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對該方式進行特別的提示和說明,并明確評審小組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人的規則、數量和定標小組確定最終承接主體的參考因素和原則要求。
(二)評審小組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按照有效供應商數量的30%(不到1個的,按四舍五入確定)擇優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人,但推薦的候選人最多不超過3個。并在評審報告中重點載明各候選人的履約能力評估,及其技術、服務方案的優劣比較等評價意見。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和中標(成交)候選人名單,連同候選人的采購響應文件一并送購買主體確認。
(三)購買主體應當在評審結束或收到評審報告后的5個工作日內成立定標小組,確定最終承接主體。定標小組應在評審小組作出的評審意見基礎上,結合對各候選人獨立承擔過的類似項目履約情況、客戶評價、誠信狀況、技術服務實力和項目管理能力,以及對本項目的重視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履約風險等進行全面的評估或考察,在評審小組推薦的候選人名單中,經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其中1個作為最終的承接主體,并出具定標報告。
定標小組由3人以上單數組成,且評審小組成員不得作為定標小組成員。定標結束后,定標小組全體成員應當在定標報告中簽字確認,并對定標結果負責。若有定標小組成員對擬定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定標報告中說明,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承接主體。購買主體行政主管部門內設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派員對定標活動進行全程監督。
如定標小組最終確定的承接主體不是評審小組推薦排名第一的中標(成交)候選人的,定標小組應當在定標報告中重點說明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購買主體應當將定標報告及相關材料,在中標(成交)公告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四)承接主體確定后,購買主體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發布中標(成交)公告。同時,向中標(成交)人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將中標(成交)結果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未中標(成交)供應商。對屬于評審小組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人名單內的落選供應商,還應書面告知其落選理由。
第二十五條 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標的公共服務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應控制在10%-30%之間,因特殊原因確需突破的,購買主體應說明理由,并事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邀請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和其采購人員一起組成談判小組,在滿足項目服務需求、保證服務質量的前提下,科學測算承接該服務項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和相關稅費總額,據此與承接主體平等協商談判,合理確定項目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或最終成交價格等內容。
談判開始前,承接主體應當向談判小組提供該項目詳細的成本費用測算標準或依據(含相應的工作量清單),以及其近2年內承接其他單位相關服務合同等書面材料,必要時,行政主管部門和購買主體可將其成本測算標準或依據等內容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最終成交價格,不得高于本地區同類服務項目合同的平均價格水平,以及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其他地區同類服務項目合同的平均價格水平。
第二十七條 采購評審或談判結束后,購買主體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和浙江省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等媒體上公告采購結果信息。公告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購買主體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三)承接主體名稱、地址;
(四)中標(成交)金額,主要標的的名稱、數量、單價、服務要求或標準;
(五)評審(談判)小組成員名單;
(六)財政部門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內容。
采用推薦方式邀請承接主體參與競爭性談判的,還應當公告購買主體和評審專家的書面推薦意見。
第五章 合同履約和驗收管理
第二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和談判結果,與承接主體訂立書面政府采購合同。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項目。承接主體不得將合同轉包,但經購買主體同意或在采購響應文件中明確的,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承接主體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購買主體負責,分包項目的承接主體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于金額較大的公共服務項目,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購買主體應當要求承接主體在履行合同時,將合同進行適當拆分,將其非核心部分或者劃出一定份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份額的30%)分包給中小社會組織承擔,積極培育承接主體。但合同不適宜拆分的除外。
第三十條 對于金額較大、履約周期長、社會影響面廣或者對承接主體有較高信譽要求的服務項目,鼓勵引入政府采購信用擔保制度。購買主體可以要求承接主體提供由專業擔保機構出具的政府采購履約擔保函或其他履約擔保等手段,保證服務效果,提高服務水平。擔保費用可以在采購節余資金中統籌解決。
第三十一條 承接主體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其履約能力確實難以達到項目的技術要求或服務質量,或者其提供的服務未能達到服務標準或質量要求,并經滿意度調查,服務對象對其總體評價較差的單位或人數達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購買主體有權按采購合同的約定提前解除或終止合同,并可從原其他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擇優確定1名及以上的承接主體,由其繼續提供該項目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 項目完成后,承接主體應及時向購買主體發出書面履約完成通知,購買主體在收到承接主體履約完成通知后,應及時做好組織驗收的準備工作,制定驗收方案,成立驗收小組,組織實施驗收和履約評價。
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應當邀請有關技術專家參加驗收,或委托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驗收。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征集公眾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的評價,并按一定比例邀請服務對象參與驗收工作。
第三十三條 驗收小組完成驗收后應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等標準的履約情況。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的驗收結果應當在政府部門內部公開;公共服務項目的驗收結果應當在浙江省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 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浙江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