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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10號--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2-05-07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10號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1年12月31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劉昆

      2022年1月1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多頻次、小額度采購活動,提高政府采購項目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框架協議采購,是指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對技術、服務等標準明確、統一,需要多次重復采購的貨物和服務,通過公開征集程序,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并訂立框架協議,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按照框架協議約定規則,在入圍供應商范圍內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并訂立采購合同的采購方式。 

      前款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 

      (一)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 

      (二)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本部門、本系統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 

      (三)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需要確定2家以上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 

      (四)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類別的貨物、服務年度采購預算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上。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主管預算單位能夠歸集需求形成單一項目進行采購,通過簽訂時間、地點、數量不確定的采購合同滿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 

      第四條 框架協議采購包括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和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 

      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是框架協議采購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框架協議采購應當采用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 

      第五條 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由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征集程序和訂立框架協議。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由主管預算單位負責征集程序和訂立框架協議。其他預算單位確有需要的,經其主管預算單位批準,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其他預算單位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守本辦法關于主管預算單位的規定。 

      主管預算單位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框架協議采購,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委托的范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本辦法統稱征集人。 

      第六條 框架協議采購遵循競爭擇優、講求績效的原則,應當有明確的采購標的和定價機制,不得采用供應商符合資格條件即入圍的方法。 

      第七條 框架協議采購應當實行電子化采購。 

      第八條 集中采購機構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應當擬定采購方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實施。主管預算單位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將采購方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是指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通過公開競爭訂立框架協議后,除經過框架協議約定的補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協議供應商的框架協議采購。 

      封閉式框架協議的公開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規定執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是指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明確采購需求和付費標準等框架協議條件,愿意接受協議條件的供應商可以隨時申請加入的框架協議采購。開放式框架協議的公開征集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 

      (一)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因執行政府采購政策不宜淘汰供應商的,或者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知識產權等限制,供應商數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應商的; 

      (二)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能夠確定統一付費標準,因地域等服務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納所有愿意接受協議條件的供應商加入框架協議,以供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 

      第十一條 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確定框架協議采購需求??蚣軈f議采購需求在框架協議有效期內不得變動。 

      確定框架協議采購需求應當開展需求調查,聽取采購人、供應商和專家等意見。面向采購人和供應商開展需求調查時,應當選擇具有代表性的調查對象,調查對象一般各不少于3個。 

      第十二條 框架協議采購需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滿足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實際需要,符合市場供應狀況和市場公允標準,在確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購要求的情況下促進競爭; 

      (二)符合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等有關規定,厲行節約,不得超標準采購; 

      (三)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將采購標的細化到底級品目,并細分不同等次、規格或者標準的采購需求,合理設置采購包; 

      (四)貨物項目應當明確貨物的技術和商務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包裝、交貨期限、交貨的地域范圍、售后服務等; 

      (五)服務項目應當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技術保障、服務人員組成、服務交付或者實施的地域范圍,以及所涉及的貨物的質量標準、服務工作量的計量方式等。 

      第十三條 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確定框架協議采購的最高限制單價。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確量價關系折扣,即達到一定采購數量,價格應當按照征集文件中明確的折扣降低。在開放式框架協議中,付費標準即為最高限制單價。 

      最高限制單價是供應商第一階段響應報價的最高限價。入圍供應商第一階段響應報價(有量價關系折扣的,包括量價關系折扣,以下統稱協議價格)是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最高限價。 

      確定最高限制單價時,有政府定價的,執行政府定價;沒有政府定價的,應當通過需求調查,并根據需求標準科學確定,屬于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采購項目,需要訂立開放式框架協議的,與供應商協商確定。 

      貨物項目單價按照臺(套)等計量單位確定,其中包含售后服務等相關服務費用。服務項目單價按照單位采購標的價格或者人工單價等確定。服務項目所涉及的貨物的費用,能夠折算入服務項目單價的應當折入,需要按實結算的應當明確結算規則。 

      第十四條 框架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以及入圍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名稱、編號; 

      (三)采購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單價; 

      (四)封閉式框架協議第一階段的入圍產品詳細技術規格或者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協議價格; 

      (五)入圍產品升級換代規則; 

      (六)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七)適用框架協議的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范圍,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圍; 

      (八)資金支付方式、時間和條件; 

      (九)采購合同文本,包括根據需要約定適用的簡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單、訂單; 

      (十)框架協議期限; 

      (十一)入圍供應商清退和補充規則; 

      (十二)協議方的權利和義務; 

      (十三)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采購標的市場供應及價格變化情況,科學合理確定框架協議期限。貨物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服務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框架協議約定,組織落實框架協議的履行,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第二階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二)對第二階段最高限價和需求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管理; 

      (三)對第二階段確定成交供應商情況進行管理; 

      (四)根據框架協議約定,在質量不降低、價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對入圍供應商因產品升級換代、用新產品替代原入圍產品的情形進行審核; 

      (五)建立用戶反饋和評價機制,接受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對入圍供應商履行框架協議和采購合同情況的反饋與評價,并將用戶反饋和評價情況向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公開,作為第二階段直接選定成交供應商的參考; 

      (六)公開封閉式框架協議的第二階段成交結果; 

      (七)辦理入圍供應商清退和補充相關事宜。 

      第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采購框架協議約定的貨物、服務,應當將第二階段的采購合同授予入圍供應商,但是本辦法第三十七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一框架協議采購應當使用統一的采購合同文本,采購人、服務對象和供應商不得擅自改變框架協議約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 

      第十八條 貨物項目框架協議的入圍供應商應當為入圍產品生產廠家或者生產廠家唯一授權供應商。入圍供應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按照框架協議約定接受采購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購合同。入圍供應商應當在框架協議中提供委托協議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單。 

      第十九條 入圍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簽訂框架協議的,取消其入圍資格;已經簽訂框架協議的,解除與其簽訂的框架協議: 

      (一)惡意串通謀取入圍或者合同成交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入圍或者合同成交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經采購人請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約定履行的; 

      (五)框架協議有效期內,因違法行為被禁止或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 

      (六)框架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圍資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協議的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封閉式框架協議補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請加入同一開放式框架協議。 

      第二十條 封閉式框架協議入圍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得主動放棄入圍資格或者退出框架協議。 

      開放式框架協議入圍供應商可以隨時申請退出框架協議。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在收到退出申請2個工作日內,發布入圍供應商退出公告。 

      第二十一條 征集人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框架協議采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資料。除征集人和采購人另有約定外,合同授予的采購文件資料由采購人負責保存。 

      采購檔案可以采用電子形式保存,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 

      第一節 封閉式框架協議的訂立 

      第二十二條 征集人應當發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征集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名稱、編號,采購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單價,適用框架協議的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范圍,能預估采購數量的,還應當明確預估采購數量; 

      (三)供應商的資格條件; 

      (四)框架協議的期限; 

      (五)獲取征集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響應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時間和地點,開啟方式、時間和地點; 

      (七)公告期限; 

      (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征集人應當編制征集文件。征集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參加征集活動的邀請; 

      (二)供應商應當提交的資格材料; 

      (三)資格審查方法和標準; 

      (四)采購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單價; 

      (五)政府采購政策要求以及政策執行措施; 

      (六)框架協議的期限; 

      (七)報價要求; 

      (八)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確定入圍供應商的淘汰率或者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和響應文件無效情形; 

      (九)響應文件的編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時間和地點,開啟方式、時間和地點,以及響應文件有效期; 

      (十)擬簽訂的框架協議文本和采購合同文本; 

      (十一)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十二)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和條件; 

      (十三)入圍產品升級換代規則; 

      (十四)用戶反饋和評價機制; 

      (十五)入圍供應商的清退和補充規則; 

      (十六)供應商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 

      (十七)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 

      (十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對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供應商響應的貨物和服務的技術、商務等條件不得低于采購需求,貨物原則上應當是市場上已有銷售的規格型號,不得是專供政府采購的產品。對貨物項目每個采購包只能用一個產品進行響應,征集文件有要求的,應當同時對產品的選配件、耗材進行報價。服務項目包含貨物的,響應文件中應當列明貨物清單及質量標準。 

      第二十五條 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包括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 

      價格優先法是指對滿足采購需求且響應報價不超過最高限制單價的貨物、服務,按照響應報價從低到高排序,根據征集文件規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確定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 

      質量優先法是指對滿足采購需求且響應報價不超過最高限制單價的貨物、服務進行質量綜合評分,按照質量評分從高到低排序,根據征集文件規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確定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貨物項目質量因素包括采購標的的技術水平、產品配置、售后服務等,服務項目質量因素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水平、供應商的履約能力、服務經驗等。質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標應當劃分等次,作為評分項;質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標可以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 

      有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以及對質量有特別要求的檢測、實驗等儀器設備,可以采用質量優先法,其他項目應當采用價格優先法。 

      第二十六條 對耗材使用量大的復印、打印、實驗、醫療等儀器設備進行框架協議采購的,應當要求供應商同時對3年以上約定期限內的專用耗材進行報價。評審時應當考慮約定期限的專用耗材使用成本,修正儀器設備的響應報價或者質量評分。 

      征集人應當在征集文件、框架協議和采購合同中規定,入圍供應商在約定期限內,應當以不高于其報價的價格向適用框架協議的采購人供應專用耗材。 

      第二十七條 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時,提交響應文件和符合資格條件、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應當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應商。 

      采用質量優先法的檢測、實驗等儀器設備采購,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 入圍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項目名稱、編號; 

      (二)征集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三)入圍供應商名稱、地址及排序; 

      (四)最高入圍價格或者最低入圍分值; 

      (五)入圍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或者主要服務內容及服務標準,入圍單價; 

      (六)評審小組成員名單; 

      (七)采購代理服務收費標準及金額; 

      (八)公告期限; 

      (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在入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和入圍供應商簽訂框架協議,并在框架協議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框架協議副本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框架協議不得對征集文件確定的事項以及入圍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第三十條 征集人應當在框架協議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化采購系統將入圍信息告知適用框架協議的所有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 

      入圍信息應當包括所有入圍供應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入圍產品信息和協議價格等內容。入圍產品信息應當詳細列明技術規格或者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能反映產品質量特點的內容。 

      征集人應當確保征集文件和入圍信息在整個框架協議有效期內隨時可供公眾查閱。 

      第三十一條 除剩余入圍供應商不足入圍供應商總數70%且影響框架協議執行的情形外,框架協議有效期內,征集人不得補充征集供應商。 

      征集人補充征集供應商的,補充征集規則應當在框架協議中約定,補充征集的條件、程序、評審方法和淘汰比例應當與初次征集相同。補充征集應當遵守原框架協議的有效期。補充征集期間,原框架協議繼續履行。 

      第二節 采購合同的授予 

      第三十二條 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選定、二次競價和順序輪候。 

      直接選定方式是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主要方式。除征集人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和提高績效等要求,在征集文件中載明采用二次競價或者順序輪候方式外,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應當由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依據入圍產品價格、質量以及服務便利性、用戶評價等因素,從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中直接選定。 

      第三十三條 二次競價方式是指以框架協議約定的入圍產品、采購合同文本等為依據,以協議價格為最高限價,采購人明確第二階段競價需求,從入圍供應商中選擇所有符合競價需求的供應商參與二次競價,確定報價最低的為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進行二次競價應當給予供應商必要的響應時間。 

      二次競價一般適用于采用價格優先法的采購項目。 

      第三十四條 順序輪候方式是指根據征集文件中確定的輪候順序規則,對所有入圍供應商依次授予采購合同的方式。 

      每個入圍供應商在一個順序輪候期內,只有一次獲得合同授予的機會。合同授予順序確定后,應當書面告知所有入圍供應商。除清退入圍供應商和補充征集外,框架協議有效期內不得調整合同授予順序。 

      順序輪候一般適用于服務項目。 

      第三十五條 以二次競價或者順序輪候方式確定成交供應商的,征集人應當在確定成交供應商后2個工作日內逐筆發布成交結果公告。 

      成交結果單筆公告可以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也可以在開展框架協議采購的電子化采購系統發布,發布成交結果公告的渠道應當在征集文件或者框架協議中告知供應商。單筆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框架協議采購項目名稱、編號;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成交標的名稱、規格型號或者主要服務內容及服務標準、數量、單價; 

      (五)公告期限。 

      征集人應當在框架協議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發布成交結果匯總公告。匯總公告應當包括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內容和所有成交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及其成交合同總數和總金額。 

      第三十六條 框架協議采購應當訂立固定價格合同。 

      根據實際采購數量和協議價格確定合同總價的,合同中應當列明實際采購數量或者計量方式,包括服務項目用于計算合同價的工日數、服務工作量等詳細工作量清單。采購人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能證明其按照合同約定數量或者工作量清單履約的相關記錄或者憑證,作為驗收資料一并存檔。 

      第三十七條 采購人證明能夠以更低價格向非入圍供應商采購相同貨物,且入圍供應商不同意將價格降至非入圍供應商以下的,可以將合同授予非入圍供應商。 

      采購項目適用前款規定的,征集人應當在征集文件中載明并在框架協議中約定。 

      采購人將合同授予非入圍供應商的,應當在確定成交供應商后1個工作日內,將成交結果抄送征集人,由征集人按照單筆公告要求發布成交結果公告。采購人應當將相關證明材料和采購合同一并存檔備查。 

    第四章  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 

      第三十八條 訂立開放式框架協議的,征集人應當發布征集公告,邀請供應商加入框架協議。征集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四項和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三項、第十三項至十六項內容; 

      (二)訂立開放式框架協議的邀請; 

      (三)供應商提交加入框架協議申請的方式、地點,以及對申請文件的要求; 

      (四)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圍、協議方的權利和義務、入圍供應商的清退機制等框架協議內容; 

      (五)采購合同文本; 

      (六)付費標準,費用結算及支付方式; 

      (七)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征集公告發布后至框架協議期滿前,供應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隨時提交加入框架協議的申請。征集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供應商。 

      第四十條 征集人應當在審核通過后2個工作日內,發布入圍結果公告,公告入圍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付費標準,并動態更新入圍供應商信息。 

      征集人應當確保征集公告和入圍結果公告在整個框架協議有效期內隨時可供公眾查閱。 

      第四十一條 征集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與供應商另行簽訂書面框架協議。申明不再簽訂書面框架協議的,發布入圍結果公告,視為簽訂框架協議。 

      第四十二條 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由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從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中直接選定。 

      供應商履行合同后,依據框架協議約定的憑單、訂單以及結算方式,與采購人進行費用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主管預算單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責令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入圍結果或者成交結果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 供應商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三項情形之一,以及無正當理由放棄封閉式框架協議入圍資格或者退出封閉式框架協議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外,本辦法規定的公告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內”、“以內”、“不少于”、“不超過”,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低于”,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財政部條法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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